被处罚人:王某某,男,51岁,汉族,身份证编号:45222519670305XXXX,现住武宣镇城北路西三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㈠违法事实
被处罚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武宣镇城北路西三巷建设住宅楼(已建好四层,建筑占地面积71.37平方米,未批先建面积89.15平方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的规定。
㈡违法证据
1、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笔录。
2、现场勘察笔录。
3、被处罚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现场取证照片1份。
5、其它书证等材料证明。
二、行政处罚告知
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18年8月10日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武住建行告字〔2018〕48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处罚人已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对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建设的建筑,按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捌仟零贰拾叁元伍角零分(¥8023.50元)[89.15平方米(建筑面积)×900元/平方米(工程造价)×1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武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户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宣县人民政府或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宣县人民政府或者来宾市住建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6日